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音频】解读《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优待工作,让全市高龄老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怀。经五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享受对象
凡持有雅安市行政区域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二、高龄津贴调整标准
(一)80周岁-89周岁(含8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二)90周岁-99周岁(含9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三、高龄津贴资金筹措
实施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全市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扩权强县的80周岁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扩权强县后财政管理体制执行;雨城区、名山区80周岁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市级财政与雨城区、名山区财政分级承担4:6比例实施。
四、高龄津贴保障措施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高龄津贴和不按规定审核、发放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高龄老人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台账、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发尽发、应退尽退,并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雅府函〔2014〕251号)同时废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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