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环东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支队长。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雅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1801交罚〔2022〕17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孙某于2022年8月4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