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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2-12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5年1月3日,雅安市某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路边查见一货车装载10头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生猪。经调查,当事人罗某于2024年12月28日从山西省购买82头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运回雅安市某县(区)进行二次饲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于2025年1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649.6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生猪检疫是确保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未经检疫的生猪可能携带非洲猪瘟等人畜共患病病毒,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重大潜在威胁,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实施生猪检疫能有效预防、控制、消灭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防止疫病传播和扩散。

依法检疫是生猪经营的基本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依法检疫的重要性,遵守生猪屠宰、运输检疫规程,保障生猪生产安全,确保群众能够放心吃上猪肉。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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