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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3-05 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6日-2025年4月5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雅安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雅安市司法局立法和合法性审查科,邮编:625000;

2.传真请发至:0835-2822865

3.电子邮件请发至:574195116@qq.com

雅安市司法局

2025年3月5日

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停放充电场所、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章 停放充电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由蓄电池提供电能,由电动机驱动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本规定所称电动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数据共享、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因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教育、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电动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辖区内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工作;

(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组织对电动车销售、维修经营者以及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车消防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纳入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车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鼓励群众参与电动车停放充电等环节的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

第二章 停放充电场所、设施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评估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需求,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布点及建设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推动建设电动车公共停放充电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电动车公共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领域。

第十条 新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各类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做好衔接工作。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合理利用附近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集中停放充电点。

第十一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配备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室外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用顶棚结构及其他有效的防雨措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具备疏散通道,与其他场所按照防火规范做好防火分隔,并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车充电装置应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上传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运营中使用便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鼓励在具备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条件的高层建筑电梯内安装智能阻车系统。

第十四条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停放充电场所的使用管理,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章 停放充电管理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停放电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电动车停车场内;没有设置电动车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没有划定区域的,停放电动车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公共场所未按规定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公共场所未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向驾驶人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批评教育,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停车场或划定的停放区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十六条 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车的,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在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非公共场所停放电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电动车停车场或者划定区域内。未按规定停放电动车的,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车辆移至停车场或者划定区域内。

第十八条 电动车停放与充电,应当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规定的场所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在电动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携带电动车或者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并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强化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巡查、清理公共区域,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电动车的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相关部门要求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强日常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对本单位的电动车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产权人做好电动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为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收费分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绿色出行理念的普及和城市交通需求的增长,雅安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然而,电动车“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等乱象逐渐增多,停放、充电环节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电动车安全管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结合雅安市“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发展需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已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紧迫任务。

二、起草过程与意见征集

根据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地方立法计划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由雅安市消防救援局牵头,联合城管、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公安等部门以及第三方单位(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成立了调研小组。

2025年1月,调研小组对雅安市相关县(区)的各类停放充电场所进行了实地调研,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了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及群众的意见建议。完成《调研报告》和《若干规定(草案)》后通过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对《调研报告》《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多次修订。

2025年2月11日至2月20日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7条,采纳17条,未采纳的意见均与提出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研究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2025年3月3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对《若干规定》创设的两个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听证,会后完成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通过司法局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 填补立法空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规范较为原则化,缺乏针对雅安市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细化操作标准。  

2. 遏制安全事故:电动车“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等乱象普遍存在,城镇老旧小区尤为突出,亟需通过立法强化管控和技术防范。  

3. 落实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单位及个人职责不清,导致管理较为混乱,需明确各方权责以形成共治合力。  

(二)可行性  

1. 政策依据充分:上位法及国家部委文件为立法提供了明确方向,多地(如上海、广州、成都、达州等)已出台类似法规,各地的立法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2. 社会共识基础:公众对电动车安全隐患的认知提升,据调研,多数市民支持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  

3. 设施建设支撑:为解决“充电难”“充电安全”等困扰市民的难题,2025年1月9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票决确定了建设电动车充电端口为当年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之一。计划新建2600个电动车充电端口,让市民便利充上“安全电”。这些举措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提供了硬件保障。  

四、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停放充电场所行为规范  

《若干规定》严禁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私拉电线、禁止电动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  

(二) 强化停放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

《若干规定》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规划、建设职责;明确了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商业场所需同步规划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自动灭火、过载保护、智能监控等安全装置,已建建筑、老旧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提出了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若干规定》除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之外,着重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劝阻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消防等相关部门。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承担个人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配合集中停放充电。  

(四)完善法律责任  

除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若干规定》重点创设了两个行政处罚条款:一是携带电动车或者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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