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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财会〔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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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政府储备物资》,现予印发,自20181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6——政府储备物资

 

 

财 政 部

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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