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会计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机构设置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雅财采〔2021〕22号)

日期: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 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现就优化我市政府采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编制预算时应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若采购需求满足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可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积极支持项目提前采购

对当年或者以后年度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下达提前采购预算后,提前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收到提前采购申请后,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提前采购预算。

(三)合理安排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年度执行,除已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文件的项目外,当年未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停止执行。除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废标的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在10月31日前进入采购程序。追加采购预算项目,应当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计划备案。

二、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

鼓励市、县(区)集采机构积极对外承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拒绝采购单位依法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中,给予对外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集采机构加分奖励。鼓励采购单位在计划备案后,将采购需求相同的采购项目,共同委托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联合带量采购,提高采购集中度,节约财政资金。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充分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1.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指导目录内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预留比例应达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照上限标准给予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工程类项目按照上限标准给予小微企业5%的价格扣除;对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照上限标准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3%的价格扣除,工程类项目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2%的价格扣除。

3.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将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

(二)助力乡村产业振兴。采购人应切实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的要求,进一步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各级预算单位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按照质优价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并及时支付货款。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积极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给予1-2分加分奖励。

2.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3.对列入品目清单属于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

(四)推进供应商信用融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大力推行“政采贷”,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政策的推广力度,助力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1.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结果公告中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政银企沟通

2.采购人要全力配合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办理,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

3.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业务,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四、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

(一)强化信息公告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等直接涉及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的信息,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实现全过程公开透明。

(二)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各级各部门应当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信息发布管理和发布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通报机制。

(三)推行采购意向公开。2022年起,县(区)财政部门应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准备,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优化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购人要按照《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雅财采〔2021〕6号)的要求,全面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加强对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选择代理机构、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内控管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归口管理,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和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对政府采购专管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不得指定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必须采取比选、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必须设立分支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管理。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四)实行“承诺+信用”的准入管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替代,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最大化精简供应商证明材料。

(五)规范资格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资格预审,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结束之日即开展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应当现场告知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详细说明理由。

3.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六)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雅安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类)》(雅财采〔2020〕66号)编制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禁止设置或变相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2.采购文件中应包含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由于安全原因的排除标准、以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采购款项支付计划等。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采购人允许采购项目实行分包方式履约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并告知潜在供应商允许分包履约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七)规范采购文件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成本为目标,采购文件应同时提供多种获取途径,不得要求必须现场获取。鼓励采用发送采购文件电子版、网络自行下载等方式,实现提供采购文件远程化、电子化、便利化。电子采购文件获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纸质文件鼓励免费提供,社会代理机构确需发售纸质采购文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成本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规范代理服务费收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应当按照拟代理采购项目的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收费标准和付费主体。

(九)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每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明确询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质疑答复应在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严格采购结果确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结果通知。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无法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采购结果的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一)严格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改变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事项,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1.采购人应当加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情况特殊须确保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法定期限内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追加采购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相同货物、服务和工程。

(十二)严格合同公示和备案。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雅安市政府采购执行系统公告采购合同(同步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7个工作日内通过雅安市政府采购执行系统备案采购合同。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十三)强化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严格按照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1.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和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分类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且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4.采购人应严把采购质量关,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代拟验收报告,不得未经验收直接签署验收报告。

(十四)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提前或者延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在支付采购资金过程中违规扣押没有法律依据的采购资金。

1.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资金支付进度管理要求,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提高供应商履约能力,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应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工作。

2.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预付款除外)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采购人未按时支付采购资金的,除支付采购资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合同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十五)强化评审现场管理

1.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财政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评审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一来源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2.规范评审专家使用。采购单位监督人员在评标现场应加强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审查。采购项目评审中,不得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不得以专家推荐代替采购人推荐。

3.规范格式、形式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评审过程中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4.规范低价投标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十六)严格约束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供应商应当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承诺+信用”准入管理要求,真实反映供应商自身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中小企业声明。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承诺或其他不真实信息,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坚决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全面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及时责令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各级应当建立约谈、整改及责任追究机制。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及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严格把关。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在营商环境全局工作中的重要影响,全面落实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好本地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集中曝光典型案例。

(二)落实工作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面向全社会和各类供应商的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供应商的各类问题,优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供应商及其他采购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加强督促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规范采购行为、执行采购政策、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本地区建立内部控制、保证金管理、采购文件提供、代理服务费收取、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合同管理、支付和交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约谈机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财政部门和同级采购人予以约谈。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或者政纪责任的,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Baidu
map
新浪微博 雅安财政微信 今日头条
主办:雅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835-2623717 蜀ICP备1901723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33 公安备案号: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89